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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名登记结婚不属无效

  

2006年05月23日

    原告要求解除11年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判夫妻关系合法不准离

  本网新郑5月18日电 左世友 范永慧 当初夫妻结婚登记用的是别名,王
某要求解除与妻子11年非法同居关系。5月1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双方已构成合法夫妻关系,判决原告王某不准与被告高某离婚。
  1995年2月,新郑市王某经人介绍与安徽籍高某相识并同居。11年后,王某结识了一个女网友,遂生抛弃妻子的念头。妻子高某称,双方在1995年5月4日在新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都用了别名。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婚姻登记时都用了别名登记结婚,但并没有违反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可撤销的婚姻,两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加之女方已怀孕,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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