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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坐丈夫车出行 遇车祸公司不担责

  

2006年05月22日
          5月16日,宣武法院审结了首例打自家亲属出租车发生车祸要求出租公司赔偿的案件,驳回了原告万女士要求丈夫的“东家”赔偿其车祸损失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法院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对此类纠纷性质进行认定。

  2005年春节前夕,出租车司机谷先生与妻子万女士带着4岁的儿子远赴内蒙探望丈母娘。为了方便,他们决定自行驾车前往。3人坐上了谷先生驾驶的北京新月联合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在一家3口踏上归程时,万女士仍像去时一样未系安全带,抱着儿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由于刚下过雪,地面湿滑,当车辆行驶到张家口万全县110国道248公里+150米处时,车辆打滑,谷先生惊慌失策,采取措施不当,该车翻入路边沟里,车辆损坏,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头皮血肿、挫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此事故经张家口市万全县交通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谷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谷先生与新月汽车公司解除了运营合同。4月,保险公司赔付万女士部分医疗费,还有1100余元未赔付。万女士据此找到新月公司,要求赔偿被拒绝,她以客运合同乘客的身份将丈夫所在的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误工费8893元,同时赔偿死亡赔偿及精神抚慰金近20万元。

  被告新月公司坚决不同意万女士的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其子此次乘坐原告之夫驾驶的出租汽车出行,系与妻、儿共同至外埠探亲,而非以运送乘客为目的。此行既未使用计价器,又未与原告约定其它形式的计费方式。加之此行未告知并征得新月公司同意,故原告以其与新月公司存在客运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鉴于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出租小轿车驾驶员的工作相对独立,而新月公司对谷先生此次携妻、儿出京探亲并不知情,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新月公司的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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