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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3日有效”诉讼被驳

认为未过有效期要求改签 律师遭拒后告北京铁路局   

2006年05月22日

      将火车票上“3日内到有效”的规定理解为“3日内到均有效”,手持过期火车票的律师胡凤滨要求改签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退还票款。昨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胡凤滨的诉讼请求。

  胡凤滨的代理人说,去年12月10日,胡凤滨在北京站花263元钱买了一张北京至吉
林的火车票,后因行程改变,他需改乘次日火车。在注意到车票上印有“3日内到有效”的规定后,胡凤滨认为该车票第二天仍可使用,便于次日去办理车票改签手续,但却被告知票已作废,不能办理改签手续,因为车票上已标明“限乘当日当次车”。胡凤滨不得不又花263元买了一张当日的火车票。

  胡凤滨认为,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他是在票的有效期内要求办理改乘车手续,不应被认定该票作废。同时车票上注明的“限乘当日当次车”与“本票3日内到有效”相互矛盾。

  昨天上午,北京铁路局法制处工作人员解释说,“限乘当日当次车”是指乘客在始发站必须乘当日当次车出发。而“本票3日内到有效”是指从始发站出发后3天内可以在中途下车、转车,换乘时凭车票在车站办理改签手续,但到达票面上标明目的地的时间总计不能超过3天。因此,胡对规定的理解有误。

  法院认为,胡凤滨因自己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亦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按照《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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